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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必须提供回看功能 不能通过删评误导消费者
作者:发布时间:2020-10-23 14:58:13来源:IT之家

  10 月 23 日消息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活动,将网络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纳入监管范围。办法明确 : 网络直播带货必须提供回看功能,网店不得通过删除差评、好评前置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IT之家了解到,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部主任表示,目前不少主播带货存在 “货不对板”的情况,主播在直播间介绍的商品和消费者收到的货存在不符的情况。但是很多消费者没有及时保存截图。而且很多视频是即时性的,消费者无法找到销售时的回放,导致维权或退货时存在一定困难。

  此外,新规还明确禁止 "刷单"" 删差评 ""虚构现货" 等行为,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刷单,删差评,或利用虚假的标价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使用虚假的广告宣传,不得有虚构现货、虚假预订、虚假抢购等虚假营销行为。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拟规定: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广告及其他商业性信息。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免费、简便的拒绝接收方式。消费者拒绝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并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拟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拟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涉及消费者非主动立约的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拟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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