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AI财经社唐煜
编|嘉辛
围绕11岁男童骑ofo遇事故身亡案,网络舆论持续发酵。
3月26日,上海一位11岁男童在使用ofo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身亡。受害者父亲回忆,孩子8-9岁时便学会了自行车,家里虽有一辆自行车,但平时并不允许孩子独自骑行。对于共享单车,孩子没有手机根本无法注册账号,而父母也没有注册过共享单车的账号。当天,该男童在路边寻找到一辆密码锁可直接按开的小黄车,和3个小伙伴一起上路骑行。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静安区交警认为,该男童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7月19日,死者父母将ofo连同肇事方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索赔878万元,并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
ofo方面告诉AI财经社,产品都是在不断迭代跟提升的,目前智能锁已经占ofo整体非常大的比例。这件事情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一切会按照法律流程,积极配合。
许多网友认为,事故让人痛心,但父母也难辞其咎,878万元的天价索赔费更令网友质疑家长是否在趁机敲诈勒索。也有网友认为,小孩开锁构成盗窃罪。
除了878万赔偿金,ofo公司责任几何也饱受争议。据南都报道,有公号对共享单车是否应承担上百万赔偿金设置了投票,结果显示有82%的网友认为“父母也没看好孩子还怪别人”,只有4%的网友投给“该赔,机械锁不安全,也难禁小孩注册”,另有13%的网友表示“说不清”。
死者律师:上海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0年未提高
针对质疑,AI财经社再次对话原告代理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黔林。
AI财经社:小孩没交押金没付款,就把没上锁的小黄车骑走了,这一行为构成盗窃吗?
张黔林:盗窃要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小孩是为了盗窃而骑车。
AI财经社:孩子和ofo方面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ofo需要为他的用车行为带来的后果负责吗?
张黔林:侵权索赔不以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认定是否侵权要根据是否有过错、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因素来认定,法律上怠于履行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也可以构成侵权。
AI财经社:有网友认为,这则起诉跟小偷偷车后路上出交通事故,丢车的车主还要负责是一个逻辑,您如何看待这种说法?
张黔林:自行车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交通工具,ofo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并从服务行为中获利,应当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进行相应的警示和提醒,在媒体不断报道的未成年人骑行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如换锁等方法,所以这个比方和本案事实不具有可比性。
AI财经社:如果难以定义家长监护不力,那是否存在家长对孩子教育不到位?(比如没有强调未满12岁不能骑车上路)家长是否有推卸责任的嫌疑?
张黔林:教育也是需要反思的问题,小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家长都有教育的责任,但据我了解学校没有专门针对交通法规的安全教育。事实上,小孩的家长并非没有教育过小孩不能骑车,而是多次向他强调过,其父母也没有注册过共享单车,更未允许小孩骑乘。但10岁左右男童的自控力毕竟较弱,这是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决定的。
AI财经社:当时是按照ofo方面60%的责任去起诉的,但是这起事故来说,法律明确规定未满12岁禁止骑车上路,是否孩子没有遵守规则和逆行行驶才应该负最大责任?
张黔林:事故认定书只是认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双方的责任,由于小孩是未成年人而不是成年人,要看小孩骑车上路受到哪些因素影响。
AI财经社:70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有相关的法理依据吗?是如何制定的?
张黔林:700万是个惩罚性赔偿,认为高可能是因为司法实践中长期判得很低,上海通常精神损害赔偿不超过五万元,这还是将近20年前的标准,至今精神损害赔偿金还是没提高,赔偿金太小起不到抚慰的作用,更难以对责任人进行惩罚,督促责任人及时改正,避免产生新的伤害事件,作为受害人的家属受到的精神痛苦是毋庸置疑的,要求一个稍高的赔偿并不为过。
AI财经社:您之前说过钱是换不回生命的,但是有网友质疑这么高价的赔偿是在用生命换钱。您怎么看待这种说法?
张黔林:我相信道理越辩越明,只要能够让共享单车更加有序健康地发展,让社会更加关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任何争论都是值得的。
相似案例:车辆所有人均负连带责任
AI财经社搜索网络发现,类似案件已有先例。
2014年重庆晨报报道,三名十六、七岁的少年骑着偷来的摩托将一名五岁幼童撞伤致死。法院认为,肇事少年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而实际车主则负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判处三名逃逸少年承担9万余元的赔偿,而车主因为没有缴交强险,被判赔偿被告12万元。
据现代快报报道,2016年12月苏州太仓一名11岁的男童驾驶从租赁公司偷开出来的车,将一名无辜路人撞死。警方认定,这起事故的责任方在于肇事司机及家属,由于肇事司机尚未到法定年龄,因此责任主要责任由其父母承担。同时,汽车租赁公司由于管理不当,使得车辆未经许可被开走,也同样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三方律师:“惩罚性赔偿”不适用本案
针对这起诉讼,律师同行内也有质疑的声音。
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明告诉AI财经社,由于男童是未成年人,没有相应的辨别能力,该行为不构成偷车,但ofo公司应该承担部分监管不力的责任。要求ofo方面负60%的责任是原告一厢情愿的行为,法院可能会酌情将60%的责任部分划给男童的监护人或者是肇事车辆方。
张文明表示,根据上海的相关规定,精神抚慰金一直是5万元,索赔878万显然不符合标准。就交通事故而言,上海市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成年人发生事故赔偿金额也不可能超过200万。“惩罚性赔偿”主要应用于商品和食品方面,是指产品存在缺陷仍生产、销售,给他人造成损害,这起案件是以交通事故为主,显然不适用于。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向AI财经社表示,小孩在没有注册、没有交押金、也没有其它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使用ofo从而造成事故,ofo方面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很小,况且共享单车并不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因,60%的责任比例显然不合理。共享单车的使用是公司与个人、个人与个人的商业模式,让ofo方面承担如此大的法律风险,显然不恰当。
钟兰安称,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较低,现实判例一般都是5万元,但是700万元的数额显然过高,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没有现实依据。对ofo方的起诉,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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